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學生議會擁有立法權,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決議制定、修正及廢止本會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二、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各項法規。
 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人事任命案、法規案、人事備查案及其他議案,並監督議案執行成效。
 四、監督並詢問學生會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項業務事項之,行政中心各部會主管應列席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詢。
 五、對本會不法或失職之正副會長、幹部、評議委員及本會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有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
 六、參與校內各項和學生事務相關之會議,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及行政中心反應問題。
 七、促進學生權益及有關事宜。
 八、處理會員請願案。

  第一校區委員會、建工校區委員會、楠梓校區委員會、燕巢校區委員會、旗津校區委員會,綜理各校區事宜相關。
 1.負責監督學生會各校區之行政運作。
 2.初審學生會行政中心所提有關各校區之議案。

  主動關切校內各項與學生相關事務,負責受理學生在校內所發生之投訴案件,並會請相關單位回覆及案件後續之追蹤。
 1.蒐集學生在校學業、生活、獎懲或其他相關之建議與投訴,並請相關單位回覆及案件後續之追蹤。
 2.爭取學生權益及學生意見反映。
 3.促進學生權益及相關事宜。

  關於學生會(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會)預算審查、監督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核財務及財政上不法行為之事項。 
 1.審理學生會預算審查會相關事宜。
 2.提出有關學生會經費相關法規增減或修改之建議。
 3.綜理學生會績效評估辦法之相關事務。
 4.核對學生會帳務。
 5.綜理預算案之變更相關事宜。
 6.常會決議之臨時交辦事務。

  關於學生會規章立法、修正、廢止與草案之審查事項;由議會各委員會或學生會行政中心提出各項法案送至法規委員會,進行一讀審議。
 1.由議會各委員會或學生會提出各項法案送至法規委員會,進行一讀審議。
 2.提出學生會所有法規章則及法規修正案。
 3.其他大會決議之臨時交辦事項。

  關於議程編擬、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及各項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1.審查秘書處所編擬之議事日程。
 2.審定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議會職權。
 3.審定議案之分派與合併。
 4.分配行政中心及議員提案之討論時間及質詢時間。
 5.提案審查特設委員會之設置。
 6.處理議會所交付之議事規則及有關問題。

  掌理學生議員及祕書、委員會議員之出缺席、言行舉止懲戒事項及審議相關紀律獎懲與解任之事宜。
 1.掌理學生議員之懲戒事項及審議學生議員紀律事項。
 2.依本辦法執行出席率之相關處置。
 3.其他大會決議之臨時交辦事項。

  祕書處就如同一間企業的祕書部般,看似不重要卻絕對不能沒有的部別,它扮演處理大小事務的角色,例如:會議資料整理及輸出、文書收發、開會地點安排等…
  主要目的莫過於讓議會可以運作的更加順利,讓議會可以發揮最大功效。
 1.關於開會通知及會議文書編撰事宜。
 2.關於本會文書收發及編輯事宜。
 3.關於本會新聞發布及對外公共關係處理事宜。
 4.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5.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6.關於本會出納、庶務事宜。
 7.關於財產、器材、辦公室管理等事宜。
 8.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9.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10.關於本會預算編列統整事宜。
 11.其他議長、副議長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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