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學生議會擁有立法權,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決議制定、修正及廢止本會各項學生自治法規。
二、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各項法規。
三、議決行政中心所提之預算案、決算案、人事任命案、法規案、人事備查案及其他議案,並監督議案執行成效。
四、監督並詢問學生會會長及行政中心各項業務事項之,行政中心各部會主管應列席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詢。
五、對本會不法或失職之正副會長、幹部、評議委員及本會推派之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有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
六、參與校內各項和學生事務相關之會議,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及行政中心反應問題。
七、促進學生權益及有關事宜。
八、處理會員請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