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評議會
簡介
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學生評議會擁有司法權,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規定,學生評議會職權如下:
一、 受理適用本章程及本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 仲裁本會各組織或人員之權利義務發生爭端之事件。
三、 議決學生議會所提之糾舉、彈劾及糾正案。
四、 仲裁本會會員所提出之學生自治相關申訴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之評議。
五、 學生評議會公布之仲裁及解釋,對本會各機構及會員具約束效力。
評議委員
學生評議會由七名以上評議委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評議會組織法」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學生評議會之委員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 評議委員需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行政中心一級主管、校內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負責人,滿足以上任一項,並任滿一年以上者,且為本會會員。
二、 評議委員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共同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一年,自當期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評議委員如有缺額時,應由會長及議長補行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
三、 本會遵循「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四十條」,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幹部、校內學生社團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負責人之職務。
秘書處
維持本會日常及各項會議運作。
一、 關於開會通知及會議文書編撰事宜。
二、 關於本會文書收發及編輯事宜。
三、 關於印信典守事宜。
四、 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五、 關於本會出納、庶務事宜。
六、 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七、 關於評議申訴案件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八、 關於本會預算編列統整事宜。
九、 其他主席、副主席之交辦事項。